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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职业中学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 暂 行 办 法

2018-12-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加强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教学[2014]41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的申报工作,确认受助学生名单,该补就补,不留缺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核对,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 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交申请表,交班主任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学校审核,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交学校助学金资助管理员上网提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3. 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两份,交班主任审核。学生所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必须真实有效,并且不在外校或被他人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所提供证件如不真实,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注册被退回,无法享受助学金,其责任自负。如班主任审核不实多报漏报,责任由班主任负责。学生推迟上交证件者,只能由班主任提出书面异动申请,管理员提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在提交有效证件的第二月开始享受国家助学金。

4. 班主任每月底必须要将本班学生异动(新招、转入、转出、退学、休学、处分、开除、死亡)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学校审核后管理员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增减。

5. 财务部门每学期只能依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受助名单发放助学金,实际发放名册归档备查。财务部门要按时填报助学金发放的有关基表,由学校审核后交管理员提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入档。

6.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在学生入学后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中职学生资助卡由学生签字领取。

第六条  各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认真负责,要按时准确提交各自的书面材料,并实行签字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管理员必须认真将各部门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按时提交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文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有下列违规情形的学生,由班主任或相关部门提供材料,取消或暂停中职助学金评审资格:

1.扰乱上课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2.无故不参加考试、补考,无故缺考及补考不合格者;

3.学科考查、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4. 没有按规定完成学业的;

5.经常违反纪律,妨碍他人学习和正常活动,多次教育无明显转变者;

6.无故旷课连续3天或累计一周者;

7.敲诈勒索同学钱、物者;

8.在校内外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有盗窃和破坏行为者;

9.无视校规校纪,且不听教育悔改,顶撞、辱骂老师,教唆他人聚众闹事,用语言或行动顶撞、侮辱、辱骂、殴打教师和工作人员,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10. 学习期间退学的和不经批准无故离校的;

11.违反公共场所秩序,影响学校声誉较大者;

12.在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教育后不听劝阻者;

13.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等易燃物品,使用违规电器,私接电源者;

14.夜不归宿,私自留宿校外者;

15.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其他严重过错行为者,受到纪律、刑事处分者;

16. 新学期开学,凡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报名就读,迟到一周以上者;

17.因患病无法继续正常就读,需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值周组、各年级组主任、班主任及时报送本年级、本班有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名单于招生就业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学校其他限名额资助不予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