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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驶入快车道

2018-08-03

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入快车道

 

   按照清镇市人民政府下发《清镇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7月24日举办了第三期公平竞争审查培训会,参加培训的单位共有51家,在会上,组织学习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公平竞争政策解读和实际操作培训,标志着我市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启动。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实施细则》,审查标准明确了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要求,政策制定单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能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向社会公开。

   会上,还明确了参训单位工作开展进度。

   今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做到审查留有痕迹;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专题会议审议和发文,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它行政机关的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 

 

 

 

拟稿:郑桂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