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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质量提升培训

2019-12-28

江山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业项目质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项目决策咨询制度

(一)成立决策咨询机构

市政府成立服务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服务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服务业发展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发改局、资规局、财政局、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招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营商办、卫健局、商务局、文旅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互为AB岗),负责服务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服务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服务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日常等工作。

(二)决策咨询对象

1.新增用地服务业投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服务业投资项目。

(三)决策咨询内容

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布局;

2.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准入标准,用地面积与投资强度、建筑密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功能布局是否合理;

3.审查项目业主投资实力、管理水平及资信等相关情况;

4.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5.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

6.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许可;

7.审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他内容。

(四)决策咨询程序

1.申报受理。项目业主携带拟建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要求启动项目前期的书面请示文件、项目概况介绍、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土地现状图、新增建设用地技术指标、项目投资概算清单等材料,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中心)申报。

2.项目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主要审查项目业态、项目选址、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主体等情况,初审后的项目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审议。

3.综合审议。对通过审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议纪要。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告知业主和属地单位。

4.用地审议。通过综合审议的项目,报国土规划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开展土地农转用及前期工作。

5.条款磋商。土地农转用等前期手续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与意向业主进行洽谈,并根据洽谈情况拟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新增用地10亩以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内(不含土地)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协议书由服务业决策领导小组确定,其他服务业项目投资协议书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6.项目落地。协议书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至资规局等部门,启动土地招拍挂程序。竞得土地后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属地与其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

二、政策意见

1.加强用地保障。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年提高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入市级(含)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给予优先保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全力争取省级重点项目和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加大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其中4000万元作为旅游产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其他服务业发展,重点扶持平台推进、项目建设、产业提升、企业培育等。

3.加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2亿(含—5亿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5亿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5%奖励。

上述奖励在项目复核验收后兑现。

4.加大规费减免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1—3亿元的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减免60%;

2)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3—5亿元的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减免70%;

3)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5—10亿元的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减免80%;

4)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10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给予全免。

5)其他涉及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收取。

上述费用由住建部门按照50%标准先行收取,项目复核验收后据实兑现。

5.鼓励向上争取政策。对列入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奖励;对新争取到土地指标的企业,按2万元/亩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省、衢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促进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具体参照《关于促进服务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8〕17号)执行。

7.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浙江省老字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成功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涉外商标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服务商标给予1千元一次性奖励.

8.积极推广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订牵头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与制订上述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产品标准直接申报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可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发展会展业。

对成功承办国际性或国家行业协会认可的国际性或国家级行业综合性博览会相关会展活动,其方案经相关部门备案和认定的,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成功承办省级相关部门或省行业协会认可的区域综合性会展活动,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方案经相关部门备案和认定的,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0.重点发展旅游业。具体参照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11.扶持电子商务业发展。具体参照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12.鼓励物流企业和市场品牌建设。对首次评定为国家1A-- 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无车承运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一星级--五星级文明示范市场称号的市场,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的按标准给予补足。对被认定为江山市级(含)及以上重点物流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销售收入、利润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可由市财政给予50%的奖励。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和注销,否则追回奖励资金。

13.推进物流技术装备现代化。鼓励物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3%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用于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并报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项目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企业支付的流量费用或技术装备维护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建的独立核算的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额全额奖励。

15.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发展。对地方综合贡献大物流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1)年财政综合贡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2)年财政综合贡献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3)年财政综合贡献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按其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

4)年财政综合贡献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按其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5)年财政综合贡献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给予奖励。

16.鼓励总部物流企业落户江山。全国性总部物流企业(全国一半以上省(直辖市)有布点的物流企业)落户江山,投资建设物流项目,自运营之日起五年内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9%奖励给企业,区域性总部物流企业(全国有5个省(直辖市)有布点的物流企业)则按95%比例奖励给企业。

17.对物流企业购置自备车辆给予重点扶持。

对规模以上(自备货车20辆以上,且核定载货吨位400吨以上)货物运输企业新购自备车辆(自主拥有、自主经营和规范管理)按购置额一次性给予3%的购车补助,对列入江山市级、衢州市级、省级的重点物流企业提高补助比例,按购置额一次性给予4%、5%、6%的购车补助;购置新能源货车可按购置额一次性给予5%的补助,对列入江山市级、衢州市级、省级的重点物流企业提高补助比例,按购置额一次性给予6%、7%、8%的购车补助.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和注销,享受新购补助的车辆三年内不得转让,否则追回补助资金。

18.鼓励商贸商务企业提升品牌。

新评为五钻酒店酒家、四钻酒店酒家、三钻酒店酒家等商贸商务领域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的按标准给予补足。

19.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制造业企业新分离成立服务业企业的前三年,新分离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大于原企业分离前最后一年的,对新分离服务业企业分别按其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50%、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评定为甲级、乙级资质或同等资质的投资、设计、财务、审计、工程咨询等生产性中介服务机构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的按同级标准给予补足。

三、附则

(一)政策兑现

1.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扶持政策兑现流程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125号)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在江注册、在江纳税以及在江投资建设的,且必须是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或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施行时间

本政策意见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江山市服务业(旅游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的通知》(江政办发〔2015〕73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政发〔2014〕28号)同时废止(企业享受原有政策未到期的继续执行)。

 

培训单位:江山中专、江山市双塔中心成校